税务机关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且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税务机关冻结存款法定程序
税务机关依法决定冻结存款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法定基本程序如下:实施以前必须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依法决定冻结存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天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金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以后,应当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以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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