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现实情况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对于一些未经过国土资源、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房屋建筑、附属建筑构造等,皆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这类建筑,若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可向当地市级的城建部门、或是规划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拆除;若是位于农村地区,则要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投诉。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城管部门主管。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法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拆除违章建筑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补偿只针对合法的建筑,对于违法的建筑是不存在补偿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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