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女职工、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哪些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二)营业执照期满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非法用人单位如何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诉讼中列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第一类,对有商号、商业品牌、外用名称的非法用人单位,可以以其商号、商业品牌、外用名称(表明未依法登记备案)作为非法用人单位的当事人,同时列明投资者(主要投资者、主要经营者)的自然条件或者设立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投资者(主要投资者、主要经营者)或者设立单位和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同时注明企业名称、商业品牌和外用名称。为了便于仲裁或诉讼,由受害人或其亲属选择什么是当事人。没有企业名称、商业品牌或者外用名称的,应当将投资者、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列为当事人,投资者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登记备案等违法用人单位,原营业执照、营业记录的名称仍可以作为当事人(表示已依法撤销或者撤销登记、营业记录),原登记、营业记录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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