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周岁以下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交验监护人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的居民,交验户口簿。
(3)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后的居民,电脑无照片的,递交本人照片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户口簿;电脑有照片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4)遗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本人居民户口簿,遗失经历材料或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遗失声明”栏中注明。
(5)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居民户口簿、旧居民身份证。
(6)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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