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否可以以重男轻女为离婚条件?
时间:2023-07-02 09:50:22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来说,男人重男轻女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主要取决于是否真的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因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前提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了。如果重男轻女的行为确实直接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就会导致离婚。那么丈夫对男孩的偏爱就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只要你不同意离婚,而男方又没有婚姻破裂的证据,一审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房子和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协议离婚条件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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