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从本质上讲,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
因此,国家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其次,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按照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普通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
一、把小区封上不让进出是否合法
在出现疫情等紧急情况的时候把小区封上不让进出是合法的。在紧急情况下,公民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合理的,就不会构成对法律的违反。在疫情期间,当地政府发布了文件的情况下,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开展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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