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伤残评定程序的办理流程。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则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伤残评定程序的办理: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则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伤残评定程序办理步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如果需要评定伤残等级,该委员会应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申请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便及时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申请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便及时进行伤残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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