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消费者蒋先生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25日至29日的港澳游的旅游项目,25日登机前,导游称要收取自费项目520元及600元小费,蒋先生认为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没有告知行程中有自费项目,且自费项目并不想参加,但考虑到已到出发日不能因此而耽误了旅游行程,无奈只得支付相关费用后登机前往旅游地。返沪后,蒋先生认为旅行社强行收取自费项目不合理,投诉至消保委要求协调合理解决。
调解结果:
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规定,如安排自费项目,组团社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中旅行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本例中,该旅行社在与消费者蒋先生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注明自费项目的行程以及小费的收取,在出发时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自费项目的费用和小费,属于强迫消费的性质,消费者有理由拒绝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最后经过协调,该旅行社退还给蒋先生所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消费提示:
现今,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自费项目已成为旅游行业不成文的规则,但旅行社不能因此强迫旅游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而应尽可能的要消费者自愿选择。在签订合同时,旅游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费项目,并事先约定自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行程情况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全文5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