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时间:2023-08-17 09:25:20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范围,规定了实物证据的附条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收集机关负有补正或解释的义务,如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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