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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020-07-25 84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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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等等。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一种平等对抗的诉讼关系,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反对非自愿供述,以彰显刑事法治精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权拒绝回答自陷于罪的提问,不受强迫供述且无供述义务,证明其有罪的义务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且陈述应出于其自愿,而非自愿的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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