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时间:2023-02-14 09:00:56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

1、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2、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第一,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冻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3、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1)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2)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一天气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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