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安置对象(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义务的常住居民,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常住居民。
(2)现役军人(包括未定居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及其常住配偶。原户籍在拆迁区的现役军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配偶的户籍在拆迁地区,可以重新安置。
(3)配偶在部队服役的,按照顾人口的两人计算;在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大中专就读的学生(含毕业后待发的学生)或毕业后在家待业的学生,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四)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家庭成员中,在本区工作单位有户口,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是指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5)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的配偶。
(六)在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中,对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结婚、复员、转业的人员进行登记。(7)原常住户口,是劳动教养或者服刑。
(8)60年代,小城镇试点实行户籍制度,农民就地转移,知识青年下岗,老年居民下岗安置。
(9)征地拆迁户家庭成员中,已婚女儿有拆迁范围内的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布局的,可以划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拆迁安置
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征地、拆楼、搬迁居民和劳动力安置。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交易、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易相结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是主要方式。究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易于操作,一次性终止,不会导致过渡期延长等后续问题,被拆迁人或用人不能及时回迁;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这一点值得商榷不受区位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房质量差而引发双方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规的立法理念,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确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即等值补偿。所采用的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确定的。各地货币补偿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的行为,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也就是说,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将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房屋将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被拆迁房屋将拥有被置换房屋的产权。产权交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和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交易方式,但不包括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基于等价交换原则。实质上,是对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交换房屋市场价之间差额的结算,多退少补。相当于拆迁人先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然后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进行房屋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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