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信赖合同而支出的下列费用:
(1)签订立合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房屋买卖合同中利率的变化造成损失是否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中利率的变化造成损失不需要赔偿。利率变化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房屋买卖中,因利率变化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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