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另一方发表错误意见的行为;“威胁”是指威胁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和财产进行迫害,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行事。1995年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对当事人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员工强制签订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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