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不超过本金政策
时间:2022-11-13 07:39:55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滞纳金不超过本金政策

滞纳金不超过本金政策如下:

1.如果因逾期未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加收的滞纳金不能超过未缴纳税费的数额;

2.如果行政机关处罚款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收取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措施

收取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但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滞纳金一般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开始算起。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核定最后缴款期限上注的次日开始算起。所以,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与纳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将最后缴款期限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月底的前三天,避免银行压库)。地税中的与增值税同时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没按时交纳也应加收滞纳金。至于印花税,则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足额计算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n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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