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判决效果主要根据案件的原审情况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该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必须组成新的合议庭。(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的再审案件,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由院长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后,认为原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判断;第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裁定撤销,并发回作出原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再审后生效的判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退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
(一)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但不回避;(二)未开庭判决的,(三)未依法传唤当事人而作出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五)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经判决的;(六)其他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例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拒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错误的拒不受理裁定的,再审法院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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