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隐瞒病史是否要赔偿
1、婚前隐瞒病史,只要不是禁止结婚的疾病,该婚姻即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婚前隐瞒病情的规定是什么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手续时,为了确保婚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也是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和规范,其中也规定了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对方隐瞒了病症时,也会给婚后的生活带来影响,如果是影响到婚姻状况的疾病,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此婚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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