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停止执行
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且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在实际中,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如何审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可循,审查方法不一,而口头审查处理的为数较多,笔录在案的较少,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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