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形式可以用于承担保证债务责任
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有: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按照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后,开始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保证债务可以转让吗
保证担保中的债权债务可以转让;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及时通知保证人和债务人;如果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则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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