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方式可以用于债务履行担保
债务担保的方式如下:
1.担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抵押、质押,是指合同一方或第三方以其特定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定金,指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货币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式;
4.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保障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债务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哪些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限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债务担保责任的种类是什么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经常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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