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
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二、法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三、二胎产假与一胎产假一样吗
一胎和二胎产假区别都一样,只要符合规定的话,是没有设么大的区别的。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一般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计生委。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如果不违反计生政策,可依法享受产假期等待遇。这些法条有: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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