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办理委托书流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委托书办理流程如下: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的条件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2.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4.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5.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委托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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