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执行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如果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关于有限合伙人退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如果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应将其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其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其应承担因退出前的原因而产生的有限合伙债务,并在退出时从有限合伙企业收回财产,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法律:
合伙法
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代表股东有限合伙企业外部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I)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4)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索赔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企业的利益,敦促其行使其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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