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档案相关人事证明一律依据代理人员卷内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信息记载据实出具。
二、考虑到档案转出后,办事人办理相关事项所需时间和信息变化等因素,档案调出后,如需补办存档期间相关人事证明,按如下规定执行:
1、补办同意调出函:自档案转出之日起12个月内可补办。
2、补办存档证明:自档案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档案管理系统所留信息,可补办存档期限证明。
3、补办行政介绍信:根据正式调令及本人所留基本信息,可出具行政介绍信、工作介绍信;已过有效期的行政介绍信要求重新更改时间,办事人须将原行政介绍信退回;调档单位与调动审批主管上级不一致时,需要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须提供对方单位审批部门的函件,方可补办。
4、补办工资转移单:调出档案时没有要求,上报审批和到单位报到后需要工资转移单,办事人员须出具原工作单位最新工资转移单。没有工资转移单的须出具已办理过的转正定级审批表,方可补办。
5、补办转正定级表:统招大中专毕业生或办理了非普通院校毕业生报到证的毕业生需补办转正定级表,要提供见习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在该单位见习期满一年的工作证明。个人补填转正定级表,由工作单位在转正定级表上填写同意意见盖章后,方可补办。
三、为提供准确的服务,减少办事人成本,凡开具转往党政机关人事部门或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的国有事企业人事部门的调令,当事人要现场提示经办人调档函文本形样,以满足转往单位的特殊要求。
四、出具未犯罪证明时,当事人须先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可在所居住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出具相关内容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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