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交通肇事撞死人,杭州飙车案的胡xx3年,成都醉驾男子孙xx则被判死刑。究其原因,判罚的罪名不一样———胡x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而检察院起诉孙xx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严重者可判处三至七年徒刑,后者极刑可高达死刑,无论是性质还是量刑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很多人原本都不太熟悉的罪名。但近期却频频见诸报章:如撞车勒索、撞车泄愤、飙车、盗窃沙井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抢夺司机方向盘等等,其行为的共同特点,都是“漠视不特定公众人员安全”。
那么,孙xx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个依据来认定其是故意:无证、醉酒、逃逸。检察机关认为,孙xx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xx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广东省交管部门人士认为,对驾车撞人事故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光看车主是否撞死了人,关键还要看肇事情节以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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