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行政机关准时送达行政处罚对象并注明即可。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什么权利
1、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即了解权。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确认权。当事人有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3、当事人享有依法进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即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有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权利。
4.当事人受到损害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是会被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五项权利,分别为被告知有关事项的权利,以及确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进行申辩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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