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视为送达吗
时间:2023-06-14 13:00:19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事实。视为已送达。

拒收法院诉讼文书

不少人在官司于己不利的时候,一贯想当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应诉材料、拒领判决书。有的企业老板认定所谓经验,其下员工因惧怕担责,往往也遵从老板的意愿,对法院的东西一概不签字、不收领,甚至将法院的邮件的径行退回。有的当事人在估计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故意迟迟不予领取判决,甚至埋怨代理律师不该领取……那么,拒收法院应诉材料、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真的有用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收法院诉讼文书,其实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丧失的是实体权益。

一旦法院缺席审判、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就紧随而来。到时候想举证、申辩以扭转局面,只能说悔之晚矣,谈何容易!根据调查总结,实践中因公告送达、缺席审判而导致的再审、申诉案件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当然,也确实存在原告当事人因被告“躲猫猫”,而自己又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撤诉或者执行不能的情况。但是较之前一种情况,总体上还是少数,大多情况下只是打乱了法院的诉讼进程。作为被告如果非要以“躲猫猫”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你必须先确认原告方手里的证据不足,确认法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而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总体上来说,与法院“躲猫猫”作用有限,且实在是得不偿失。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时间之外,没有丝毫实质用处。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于生效判决则只有继续申请再审、申诉。随着以后立法的日趋完善,必将建立更为有效的处理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情形的机制,到时候更加不宜以这种消极方式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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