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真的可以不经营吗
时间:2023-03-09 09:42:20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抗力引起预定法律效果的核心。

不可抗力必须是债务履行受阻的最近、唯一和关键原因,不能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其他事由,否则,就不能引起不可抗力规则预定的法律效果。

在不可抗力规则下,合同解除权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通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完全免责。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虽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法律规定有免责条件或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灾、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包括战争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二)合理损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白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意在平衡承运人与货主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所导致的损失。

(三)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如《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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