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税费最新规定
时间:2023-06-15 22:23:42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出租税费最新规定

房屋出租税费最新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3%;

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来收。

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的800就换成减去收入的20%。

二、房屋出租税费由谁承担

房屋出租税费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租赁税费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向出租人征收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出

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出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一般情况下中介费一般由出租方、承租方同承担,也有合同中约定由一方足额承担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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