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笔录有很多种,其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讯问笔录是直接证据,询问笔录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也可能不是证据。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治安大队做完笔录后流程
警察做完笔录,如果录笔录的人涉及的问题没那么严重,那就直接回家。但如果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就可以抓人。笔录分两种一种是询问笔录,另一种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或证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笔录;讯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
二、言词证据的收集
1、收集方法
(1)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2)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3)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2、注意事项
(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l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1、护好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首先会进行现场处置,然后按下列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验鉴定、事故认定、复核。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一切可能保留现场证据,有条件时可自行拍照、录像等以固定证据。
2、时收集证明己方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无责及责轻的证据。交警进行现场调查时会采取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等方式。一般来说,交警会在事发一周左右到医院找伤者做笔录,做完笔录基本上意味着现场调查结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交警部门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项,如酒精含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等,须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25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而当事人若对检验、鉴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制作询问笔录需两名交警共同进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证人需对事故过程作如实陈述,交警亦需如实记录询问内容,被询问人有权在全部阅读或知悉对其所作询问笔录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3、若受伤,就医后及时请求交警部门开具《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若转院,除需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外,亦需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再次开具《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
保留相关人伤及财损的证据,如破损财物、交通费及医疗费单据、陪护证明及护理人员护理费票据(如家政服务合同及家政服务费发票)、检查报告等。
伤者在诊疗期间需要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请求医生详细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诊疗记录;同时伤者一定要伤好再出院,并务必在出院时向医院及医生索要,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伤残鉴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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