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不动产和特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后成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日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物因登记部门原因连续登记的,按第一次登记时间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财产所有权属于一人时,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以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赔偿;全部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4、如果按顺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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