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行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9-07 05:50:16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讨论的是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因为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具有法律强制力。本罪的对象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案件判决和裁定,以及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构,它对各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本 罪 所 侵 害 的 客 体 是 什 么 ?

按标题: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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