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多久不履行才是拒不履行裁定罪呢?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强制执行的时间没有关系,有拒不执行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判文书范围
人民法院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众多,分类复杂。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裁判文书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确定,即“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立法解释中所涵盖的裁判文书并未完全周延,生效调解书、决定书等能否成为本罪的适用范围再次成为研讨的热点。
1.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应当纳入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有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许多调解书的执行并不一定需要制作裁定书。调解书中约定对当事人行为的执行,如监护权、探望权的执行,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执行,停止侵害的执行,执行程序启动后,除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执行需要由院长签发公告外,另外几项都无须再作裁定,而是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不将调解书列为本罪适用范围,这类情节严重的抗拒执行行为,也都将无法受到刑罚制裁。
(3)如对抗拒法院调解执行的行为不予治罪,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调解书未能纳入本罪适用范围,客观上势必造成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没有实际效力的状况。一些当事人便会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缓兵之计,逃避判决,进而逃避法律的拘束,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2.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书可纳入本罪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书主要包括民事制裁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等。从目前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抗拒执行此类决定书的行为尚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拒不执行法院决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理由是:第一,此类决定书具有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性质。无论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书,还是因为民事违法而承担民事责任所采取民事制裁的决定书,都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量决定。从这一特点来看,它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相同的本质特征。第二,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是当事人民事违法和程序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所体现的是法律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且多数为即时执行的法律效力。第三,决定书的执行是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决定书的执行也需要刑法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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