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头拮据,合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隧道公用照明用电线,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近日,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将吴某批准逮捕。
2014年8月底,吴某的朋友小张(另案处理)提议到高速路上的隧道盗歌电缆线卖钱,吴某及朋友小李(另案处理)听后均表示有利可图,就准备好大剪刀、刀片、手套等作案工具。2014年年9月2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雇了一辆轿车前往沈海高速鼓志山隧道,下车后让司机先行离开,三人合力将隧道洞口一处井盖挖开,轮番下井盗割电缆线。得手后,他们将电缆线拉到隧洞口的树丛中,用刀片将电缆线外皮剥掉,抽出里面的铜线,并装进事先准备好的麻袋里,将作案工具藏在树丛中。随后,吴某再次联系司机,将偷来的电缆线运回厦门,次日,以每斤21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至9月12日,吴某等三人共到该隧道盗窃电缆线5次,价值9.8万余元。次日,三人到该隧道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在此设伏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三人的盗窃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共危害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等事件,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输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之规定,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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