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或澳,均年满60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申请手续
1、填写《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由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及派出所出具意见(国家公职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验申请人的原始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交验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父母一方如死亡,须提交死亡或死亡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提交内地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兄弟姐妹放弃赴港澳定居说明。
6、提交父母在港或澳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材料;
8、交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或淡蓝色背景(照片大小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彩色照片三张。
备注:1、请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鞍山市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
2、工作时间咨询电话------0412-5556415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24122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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