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通常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以其名义写作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
在此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愿,并由见证人代为笔录。
需要明确的是,代书遗嘱并非代理者根据自身意愿制定遗嘱,而是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忠实记录遗嘱人口头表达的遗嘱意向,不得擅自修改或修饰其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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