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中的违约金如何约定
时间:2023-03-11 14:03:34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购销合同中的违约金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形判断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一、因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工如何索赔

因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工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索赔,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二、借款合同违约金最高限是多少

1、一般来说借款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2、由于民事法律规范之中虽然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调低,但是并没有对借款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额作出限制,故此借款合同的违约金限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一)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二)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三)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四)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五)违约的时间长短。

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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