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24 19:45:00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三明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

2、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者累计住满90天的。

二、三明回国定居落户登记的设定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条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四)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五)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六)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批核准后,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办理户口登记。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先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继续开展核查。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批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先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继续开展核查。

第五十一条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闽落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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