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来说,退休后工伤复发,享受继续工伤医疗待遇。因生活需要,可根据生活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装置,所需费用按国家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后打工遭遇工伤怎么办?
问:我是一名电焊技师,退休后为供正在上大学的孩子,又找了一份工作,给某个修理厂干电焊活。工作中不慎伤了眼睛,请问修理厂应否给我工伤待遇?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间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如因工伤待遇、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你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作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购买聘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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