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据《中国日报》报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出售损失,在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
(2)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失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进行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造成的损失p>第十条规定,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请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负责人按照下列证据材料确认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和补偿: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信息
(2)企业内部相关责任认定和验证资料企业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说明赔偿情况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损失较大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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