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出售损失,在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
(2)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失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资产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时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
(五)企业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发生的损失,根据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基金和金融衍生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规定,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以特别申报的形式申请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和责任人的赔偿额,应当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信息
(2)企业内部相关责任认定和验证资料
(3)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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