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协议的签署问题,请允许我在此向您做详细阐述。
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只有经过户主的亲笔签字,这份协议才能够具有合法效力。
因为签约方必须满足最少两位的条件,而且户主正是其中的重要成员之一。
如果户主没有在文件上签名确认,那么这个协议就会被视为无效。
由此可见,签署房屋拆迁协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可能导致协议失效的几种情况:
1.如果拆迁者缺乏拆迁的应有民事权利能力或是其应有的主体资格,那么他和被拆迁者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便无法生效。
2.同样,如果拆迁者与非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其应有的权利人达成协议的话,这也是非法不具效力的。
3.被拆迁者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他们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样无法生效;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他们获得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或是监护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4.当代理人流失了代理权限,或者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他们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若未经权利人的追认,那便是无效的。
5.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涉及到欺骗、威胁等手段,并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那么这个拆迁补偿协议同样是不能生效的。
6.而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某项法律法规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这样的协议便应当被看作是无效的。
我们希望通过上述的解释能帮到更多的朋友。
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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