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分析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建设领域经济形势分析提供依据,我部编制了《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20号),自2007年7月份起实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二、调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组织与实施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统计上报方式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业主、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报送时间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二)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对瞒报、漏报、虚报的,将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商丽萍、张跃群
电话:010-58933327;传真:010-58933919
(2)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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