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0:55 1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水平,促进建设领域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部决定在今年内,开展对1995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复审的原则和要求

(一)标准复审应依靠专家进行,复审后应当明确提出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废止或合并的建议。

1.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2.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存在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操作性差等情况时,应当建议对其修订或局部修订。

3.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

4.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技术内容专一、可以与其他同级标准合并时,应当建议其合并。

(二)标准复审的结果由其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标准,应由其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予以修订或合并的标准,依轻重缓急,由批准部门纳入修订计划。

(三)标准复审可采取会审、函审、多项标准集中复审和单项标准分别复审等方式。

(四)标准复审后,应按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分别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单项复审情况表”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报我部备案。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在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我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具体工作由各国家标准管理部门负责,需复审的国家标准及其管理部门见附件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工作计划

(一)2002年5月~7月提出标准复审的意见。

(二)2002年8月~9月汇总处理复审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全面复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协调难度大,请你们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单项复审情况表(略)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略)

3.需复审的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略)

注:附件3经我会标准化中心确认后另列附件(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全文9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业主 最新知识
针对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