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违约责任。如果是出租人违约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给承租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还应当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违约的,对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而对于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则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基于出租人及承租人之间的地位差异,一般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是不对等的。例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或模糊约定承租人能够主张的违约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但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以没收承租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还能向承租人主张高额的违约金。
若双方争议上升到诉讼层面,首先,如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不是当然依据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进行确定,人民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进行裁决。其次,无论是因承租人原因还是出租人原因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皆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失,但损失的上限原则上限定在六个月租金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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