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1、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2、拓展行政判决方式。
3、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当事人申诉时应提交哪些申诉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括三部分内容:
1、法院审判情况,主要是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2、申请抗诉书,内容主要是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及根据;
3、申请抗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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