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后的清算阶段,针对债务处理这一环节,无疑是极为艰巨且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复杂过程。
首先,破产管理人员将负责接收并监管破产公司的所有财产与负债情况,同时确保对这些财产和债务实行深入全面的清查与登记工作。
而在众多的债务类型当中,会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对其加以区分,例如担保债务、普通债务等等。
在后续的清算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顺序逐次进行清偿事宜。
首要的,便是先清偿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诸如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其次,则是保障员工的权益,包括支付他们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
此外,还应将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纳入清偿范围之内。
紧接着,便是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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