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周某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上述合同约定违法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具体案例
周某与公司约定了2年的合同期,试用期1个月,并约定:员工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提出,否则自上个月计算工资之日起,至员工离开公司之日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一周后周某想离开公司,他不知是否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否剥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具体支付时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执行,或者离职之日一次性结清。
因此,试用期辞职无须提前30天,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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