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审查与决定,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派出所办结。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二、泉州市内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三、泉州市内户口迁移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2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3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三)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精神,近期省厅组织对公安机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现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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