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二)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三)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四)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五)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六)拆迁公告;
(七)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八)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九)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十)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十一)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十二)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十三)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十四)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十五)工程决算;
(十六)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强制拆迁的流程
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拆迁。
通常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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